記者鍾佩芸/台北報導立法院今三讀通過《博物館法》,成為我國博物館事業發展百年以來,第一部博物館專法,意義非凡。《博物館法》一方面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管理辦法的責任,另一方面協助博物館得以專業機制管理典藏品,不受抵稅金額的限制。本次通過的《博物館法》共計4章20條,賦予博物館在「公共性」、「公益性」與「專業功能性」清楚的定義,《博物館法》賦予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設立登記、分級輔導、認證評鑑等辦法的責任,使博物館可於法有據的經營,並取得政府的扶植資源,促進博物館的循序茁壯。另一方面,博物館突破法令限制,使博物館得以專業機制管理典藏品,並增加人事任用的彈性,同時配合租稅優惠,鼓勵民間對於博物館的捐助,如以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「國寶」捐贈公立博物館者,得不受抵稅金額的限制。文化部表示,《博物館法》自72年倡議以來,歷經教育部、文建會多年推動,然因相關法令盤根錯節、博物館的型態不斷演變,致使《博物館法》的研擬始終無法前進。文化部成立後,全力凝聚博物館界的共識,並參考國外相關法令、機制,提出了《博物館法》草案,終於在今天完成立法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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